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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化工学校关于毕业生再就业推荐工作规定

作者:信息管理 发表时间:2009-03-27

为进一步保证我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加大毕业生实习工作的管理力度,学校对再就业推荐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实习期或实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再推荐安置,且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将视情节轻重缓发或不发其毕业证:

(1)未经学校和用人单位允许擅自离岗者,视作擅自离校处理,将缓发其毕业证,且不再推荐就业。

(2)因违纪或违反用人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或开除者,视做学校开除处理,不发毕业证,也不再推荐就业。

(3)实习单位实习鉴定不合格或无实习鉴定者(含在校期间无故缺考且不返校补考者),不发毕业证。

二、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已上岗的毕业生,如因企业原因,返回学校再次要求推荐就业,须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报告和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再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统一安排时间推荐再就业。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招生就业办公室   学生科   教务科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