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化工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信息管理 发表时间:2016-08-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直属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坚持收支平衡,努力节约支出,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超预算的各项开支及其它重大开支,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条 学校设立财务科,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既要考虑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 也要考虑到学校财力的可能。要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预算收入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避免赤字隐患; 预算支出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 结合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
第十条 各科室应在6月30日前按学校要求将本单位下年度预算草案(含自筹基建)上报财务科。财务科经过调查研究, 提出学校预算草案, 报主管财务校长审定。经主管校长审定的预算草案报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 上报教育厅并由教育厅审查汇总后报财政厅审批。经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复的预算, 由财务科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省厅关于政府采购方面文件的要求,强化采购预算编制,规范采购预算执行。财务科根据各科室上报的下年度预算草案,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根据需要和可能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数额、采购资金构成、采购项目、采购数量等内容,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长召开科室主要负责人工作会议, 向各科室通报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下达本年度财务预算, 提出本年度财务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经一定程序审定后的年度预算,是当年全校经费收支的重要依据,全校各科室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严格执行预算, 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经费指标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 各科室可以统筹安排自己的预算经费。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科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任务变更和学校事业计划调整,所需经费对学校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可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 收入中财政拨款属于正常经费按月均衡拨款,项目支出按进度拨款;各项事业收入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中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在帐外设帐核算。校内任何部门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科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按有关规定返还各科室的各种款项,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全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科统一管理,财务科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票据。各科室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制收费票据,自行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
结转自筹基建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厅中专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支出审批制度,各科室应确定一名负责人签字,然后依次为分管校长、财务部门审核、校长审批,记入该科室包干经费内。物品采购支出应先办理入库手续,再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厅财教字[2005]220号文件规定:厅属中专学校支出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主管财务校长的最大审批权限为3万元;3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同时要求厅属中专学校建立重大支出报告制度。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重大支出项目,学校项目实施部门应将项目名称、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益和可行性论证等事项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对预算中批复下达的项目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对项目资金,要按照省厅的《安徽省省级教育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教计[2002]056号)的要求,实施项目管理,明确责任关系。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专项资金执行效益,项目完成后,实施部门要及时验收和总结,于每年6月前将上年度各项目资金效益追踪反馈表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送省厅。
第二十五条 各种公务或业务接待应从严掌握。根据省厅规定,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公务费预算的2%,并严格执行接待费使用审批程序,定期公开接待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办公电话、车辆的使用要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公费医疗费用开支按安庆市医保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按60%提取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帐,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 5%比例提取,在维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50%,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价值补偿的一部份。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1、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职工工资总额2.5%计提,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2、按事业收入的3%计提,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学校及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认真执行学校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它是属于债权性的资产。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应限期结算,旧帐不还,新帐不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经办人写出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六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财产物资,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财资[2007]1057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中规定: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房屋、车辆和仪器设备须经有关部门论证和鉴定,其中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二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固定资产的处置可由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报财政厅备案;单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资产处置在上述基础上,需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学校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审批,并报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方可增减有关账目。学校任何固定资产的变动必须按照财产管理和会计核算手续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财产物资,否则,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商誉等。
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为前提,利用创收结余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经营投资。
债券投资是学校通过购买债券的方式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经营投资是学校出资兴办校办企业或与其他合作企业,属于权益性投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收益、投资处置等环节的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学校开展经营投资活动、应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坚持投资回报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一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
学校根据慎重稳妥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根据《担保法》上规定学校无权对校办产业的借贷提供担保。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四十二条 应缴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税务各类款项。包括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税金。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四十三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教材、公寓品费、军训、体检、押金及其他代管款项等。按照“一次收取、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张榜公布。”的原则,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学校财务科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科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 编制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会计凭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决算数据资料。对外提供以上会计档案,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校长批准方可提供。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单位使用的票据,应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有安徽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字样。
第四十九条 各类票据应有会计负责保管、发放、缴验和结报工作,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严格保管、领用和核销手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门。
第五十条 对各类票据要严格分清使用范围,不得混用;不准自行购买、自制;不准转让、代开;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第五十一条 票据必须顺号使用。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私章。票据使用时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票据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作废章,保存其各联备查。
第五十二条 票据缴验结报时要审核收费资金是否足额解入银行帐户,是否规范使用票据,是否按规定标准收费,作废票据各联是否齐全。
第五十三条 单位如发生机构变更或管理票据的经办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将票据登记簿及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填写移交清册,并保存备查。
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应当将当年使用的各种票据存根收缴销号,交会计归档,各类票据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五十五条 使用后的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归档保管。票据的销毁按照保管年限根据有关档案销毁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学校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学校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八年六月七日